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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作者:广德县律师  来源:广德律师在线  时间:2014-12-03 14:24:26

  2010年10月,广德县政府因开发区建设需要征用了该县桃州镇长安社区部分土地,其中包含了65间鸡棚,鸡棚拆迁款共计212940元。2012年12月,原告陈某向开发公司索要补偿款,却得知此款已于2011年11月29日被本案被告张某领走。为该笔补偿款到底归谁,陈某与张某争执不下,于是陈某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某诉称鸡棚是自己出资建造,只是委托被告张某以其名义向所属村民组提出申请,租赁荒山开办养鸡场,并有租山协议、建鹏账册、建鸡棚运费支付的收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原被告通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述属实,鸡棚拆迁款的权利人应为自己。被告称申请书及安置协议上的当事人都是本人,而非原告,自己领取补偿款是有依据的,而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并未写明拆迁房屋为鸡棚,而是写着简易结构的字样,并不能说明此拆迁款为鸡棚拆迁款。

  被告方的辩解使得案件的审理出现了难题。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承办法官前往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取了拆迁时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拆迁人员测量时所绘的鸡场示意图,充分证明了所拆除的简易结构就是本案争议的鸡棚。至于鸡棚到底是谁出资所建,被告张某虽极力辩称申请书、安置协议以及法院调取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上的当事人均为自己,但这恰恰符合原告诉称的委托被告申请租山并以其名义开办鸡场的事实。综合原告提供的建鹏账册以及支付运费的收条这些细微的证据,更加具有说服力。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认定的证据,判决被告张某将鸡棚的补偿款219984元返还给原告,陈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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