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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各执一词怎么办

作者:广德县律师  来源:广德律师在线  时间:2014-12-03 14:33:00

  在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若用人单位依法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那么即使单位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也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实践中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多于书面解除,比如单位口头将劳动者辞退或是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此类争议发生后,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打“口水仗”的现象,无形中增加了处理难度。

  当事人之所以会争先将责任推给对方,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劳动者无过错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则属违法解除,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如果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辞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此,双方因何种原因解除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常常各执一词。

  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又作出举证倒置规定,即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如双方都争执称解除劳动合同是对方责任时,则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如提交劳动者的辞职书或劳动者有过错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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