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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王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作者:广德县律师  来源:广德律师在线  时间:2014-12-03 14:24:58

  案情简介:

  2011年初,被告王某游说原告等人,介绍说从提炼植物油留下的残渣中提炼润滑油有较高的利润,并承诺已经掌握相关的技术,有关系可以办好相关的手续。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王某及储某、周某等四人就拟开办一提炼润滑油工厂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共同签订了“共同开办工厂协议”。2012年元月20日,被告王某从原告潘某处收取51000元投资款。后来被告王某陆续购入少量设备和原材料。但数月后,被告王某将设备和原材料私自出售,未有任何解释,实际上终止了协议。

  因被告王某的原因,现企业确已无法组建,协议无法得到履行,被告王某理当返还原告交纳的投资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某要求返还投资款,但被告王某不理不睬。

  2012年8月15日,原告王某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51000元并判令解除合伙议。2012年9月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做出立案决定,后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办案体会:

  庭审是律师展现自我的舞台,也是与他人较量的PK场,律师多参与案件的旁听,有利于扩展自己的认识,毕竟有比较才能看出差距。看出差距,才会知道怎样提高自己。对比就像一面镜子,他在折射别人的同时也折射着你自己,看到别人的优点可以让我们产生嫉妒之心从而努力向上争取超过对方;看到别人的不足也可让自己以此为鉴,让自己不犯和别人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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